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农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梁启生与孟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启生,孟繁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梁启生,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孟繁贵,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启生诉被告孟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启生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友民审 判 员  郭聚毅人民陪审员  马春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董旭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