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一案中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确切住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5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昌县人民法院(2013)建牤民初字第10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臣审判员 弓治平审判员 任凤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