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冯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冯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林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淋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