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与张铁治、宋庚、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张铁治,宋庚,毛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2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长东公路新立城段1808号。负责人:孙柏成,系该支行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石,系该支行职员。被告:张铁治,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宋庚,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毛军,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诉被告张铁治、宋庚、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立城支行撤回对被告张铁治、宋庚、毛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永泽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人民陪审员 辛 怀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