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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行监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崮山派出所户籍行政证明再审审查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4)济行监字第54号周某甲:你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崮山派出所、原审第三人周某乙户籍行政证明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济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错误为申请再审的理由,要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审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崮山派出所于2013年5月17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我辖区居民周某乙,女,身份证号为3701xxxxxxxx,与已死亡注销户口的周某丙(男,身份证号为3701xxxxxxxx)在户口上的关系为女儿,因系统升级,周某丙未婚,系统自动将二人的关系选择为侄女”。你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情况说明”。因该“情况说明”被(2013)长民初字第158号判决所采信,对你的权利、义务具有实际影响,故你的主张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2013)长民初字第158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周某乙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长清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崮山派出所核实情况,该派出所根据相关档案材料出具“情况说明”未超越职权。周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显示,周某丙与周某乙为父女关系;虽然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崮山派出所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显示2008年二人的关系由父女变更为侄女,但无相关的变更材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常住人口登记表也未作任何变更。经过上述调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崮山派出所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周某乙与已死亡注销户口的周某丙在户口上的关系为女儿,该“情况说明”符合档案材料中显示的内容。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望你公司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