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曹杰、王月珠与上海嘉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曹杰,王月珠,上海嘉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69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697号原告王曹杰,男,198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王月珠,女,196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嘉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爱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曹杰、王月珠诉被告上海嘉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曹杰、王月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曹杰、王月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王曹杰、王月珠负担。代理审判员毛步峰二○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张学禹代理审判员 毛步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学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