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10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文泽、刘田君与唐普庆、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泽,刘田君,唐普庆,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052-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泽。申请执行人刘田君。被执行人唐普庆。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南山路19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6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10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守兵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