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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任兴明工商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任兴明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经审查,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源行执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兴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行执字第11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任兴明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申请本院执行剩余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朝程审 判 员  王 烨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