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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5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唐会进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会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5158号罪犯唐会进,男,1976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会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85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唐会进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会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