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福州明光建筑工程钢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冯学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明光建筑工程钢管架租赁有限公司,冯学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福州明光建筑工程钢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相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杰,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学亮,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明光建筑工程钢管架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学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明光建筑工程钢管架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光建筑工程钢管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原告福州明光建筑工程钢管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行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