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丁允龙与高某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允龙,高华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丁允龙,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高华忠,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允龙诉被告高华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允龙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允龙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武志忠人民陪审员 张银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彪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