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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丁允龙与高某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允龙,高华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丁允龙,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高华忠,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允龙诉被告高华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允龙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允龙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武志忠人民陪审员  张银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彪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