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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商初字第122号原告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科技园内科创软件园456室。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志勇,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花园乡民太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朝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富跃飞。被告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汉王镇汉王村。法定代表人王首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帮。被告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1-1605室。法定代表人孟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8.50元,由原告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人民陪审员  田持家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