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文家珍与丁祥斋、覃宗英、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传益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家珍,丁祥斋,覃宗英,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传益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文家珍。被执行人丁祥斋。被执行人覃宗英。被执行人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祥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传益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雪莲,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文家珍与丁祥斋、覃宗英、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传益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依法立案。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已在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指定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文家珍与被执行人丁祥斋、覃宗英、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传益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军审 判 员 宋秀荣代理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郦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