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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丽民申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王马港与麻荣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马港,麻荣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丽民申字第33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马港。法定代理人:马小毛。法定代理人:王小利。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麻荣成。被申请人兼麻荣成的法定代理人:麻陈亮,系麻荣成之父。再审申请人王马港因与被申请人麻荣成、麻陈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丽民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麻港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王麻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经过质证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均已在判决书中列明,且在庭审时均经过质证。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因此,不存在二审审判人员对案件证据未经过质证的问题。(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案件事实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判决,其适用法律正确。故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从对本案一、二审案件审理过程审查来看,未发现有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再审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和具体线索。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马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马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月群审 判 员 艾 杰审 判 员 江少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