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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4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廷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廷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4732号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5980-5。法定代表人韩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林,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鲜好平,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廷全,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廷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