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民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迟进军与刘风明、周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迟进军,刘风明,周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保字第153号申请人:迟进军,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刘风明,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周艳青,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号轿车一辆,价值64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号轿车一辆。财产保全费66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晓之审判员  赵卫东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