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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延庆县沈家营镇河东村民委员会与朱光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县沈家营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朱光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延民初字第3446号原告延庆县沈家营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庆县沈家营镇河东村。法定代表人房利,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彭丽霞,延庆县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理英,延庆县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光春,男,1979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云,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延庆县沈家营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朱光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2)延民初字第032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光春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780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彭丽霞、刘理英、被告朱光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村委会诉称:我村委会与被告于2006年7月17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我村委会建造办公楼,工程价款为574022.80元。协议约定施工期限为2006年7月14日至2006年10月31日。在该工程交付后,我村委会于2009年在使用办公楼的过程中,发现办公楼的主体和外部装修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了我村委会对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光春赔偿损失153449.28元;鉴定费12000元和案件受理费3369元由被告朱光春负担。被告朱光春辩称,从2006年���付办公楼到原告起诉已经过六年,原告提出质量问题已经超出装修和防水的保修期,且工程交付使用就视为质量合格。房屋结构裂缝不属于施工行为所致,所以我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7月17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建造二层办公楼,屋面设有女儿墙。房屋的主体结构、装修、屋面防水均为被告施工完成。办公楼的工程价款为574022.80元。合同约定办公楼的施工期限为2006年7月14日至2006年10月31日。被告如期完成该工程后,将该工程于2006年11月交付给原告使用,双方未组织竣工验收。原告在使用办公楼的过程中,发现办公楼出现质量问题。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对办公楼损坏的部位进行修复。因被告与原告对于损坏部位的修复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原告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损坏部位价格鉴定申请书,鉴定的��容为:1、女儿墙整体修复价格;2、现浇顶下方裂纹处的修复价格;3、室内楼梯上边(窗口下方)裂纹两道的修复价格;4、室内传达室窗台下方及二楼会议室窗口下方裂纹的修复价格;5、书记办公室窗口裂纹处的修复价格;6、一楼楼道东侧(室内)墙体裂纹的修复价格;7、一楼会议室门后边(北侧)立纹处的修复价格。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延庆县沈家营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损坏部位的修复价格进行评估。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出具《造价鉴定报告》,报告的结论为:延庆县沈家营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损失部位修复价格的造价总合计为153449.28元。原告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1月21日出具鉴定说明函:因延庆县��家营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无法提供涉案工程相关设计图纸,属于鉴定条件不足,依据相关规定终止鉴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修复价格鉴定后,原告将自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朱光春给付赔偿款153449.28元、鉴定费12000元和案件受理费3369元。本院作出(2012)延民初字第032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损失款153449.28元。被告不服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到本院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中,原告就涉案办公楼的裂缝是装修裂缝还是结构裂缝及开裂原因申请作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结论如下:1、1层、2层墙体裂缝大部分是装饰层裂缝、仅小部分是结构性裂缝。裂缝原因是温度收缩、环境影响所致,裂缝不影响结构承载能力。2、楼板裂缝基本为结构性裂缝,楼板裂缝是非受力裂缝,裂缝产生原因是混凝土在约束状态下温度收缩导致。楼板裂缝不影响结构承载能力。3、女儿墙开裂严重,尤其是2层屋面女儿墙东北角、东南角、西北角开裂尤为严重,女儿墙开裂主要原因是屋面防水卷材损坏导致屋面水侵蚀女儿墙。在外界环境影响下女儿墙出现冻融及温度裂缝。女儿墙开裂严重且存在外闪错位现象,建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处理。4、女儿墙下檐口下部外墙外立面基本为外墙装饰层开裂、脱开或脱落,内部砖砌体未见明显开裂、上述现象的产生与屋面防水卷材损坏、女儿墙冻融有关、不影响结构承载能力,但存在坠物伤人危险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55000元。原告依据鉴定结论先后申请做了办公楼主体结构墙体及楼板存在的结构裂缝的修复方案及和相应部位的价格评估。依据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结论,涉案办公楼的结构裂缝及装修修复工程造价为101808元。原告就修复方案花费鉴定费15000元,价格评估花费鉴定费8000元。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如下:要求被告赔偿修复结构裂缝的造价101808元,女儿墙的造价72917.62元,并承担四次鉴定的费用9万元。再查,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应当在2008年7月底前结清工程款,因为原告拖欠被告工程款,2009年被告起诉原告要求工程款,原告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5%的工程款作为维修资金,待工程验收无质量问题一年后退给被告。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延民初字第03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将拖欠的工程款全额支付被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的办公楼建设工程交由被告承建,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原告即擅自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是五年,装修工程是两年。原告在2009年诉讼时只提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减工程款,但未提起反诉,起诉时装修和防水的保修期限已过。办公室楼虽然存在结构裂缝,但依据鉴定机构意见,结构裂缝不影响安全使用,且与施工行为无关,因此被告不应承担维修费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延庆县沈家营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六十九元,由原告延��县沈家营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鉴定费九万元,由原告延庆县沈家营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斯 庆人民陪审员  朱来荣人民陪审员  曹艳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方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