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刑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贾双伟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双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同刑执字第244号罪犯贾双伟,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了(2010)小店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双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4年8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贾双伟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五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贾双伟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双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及监管干警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双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双伟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平审判员 高存慧审判员 贾荣耀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宁俊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