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萨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黄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萨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男,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8月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栾秀艳,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代理检察员王延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栾秀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黄X窜至大庆市萨尔图区唯美主邑小区鸣翠苑C08号楼2单元,将楼道内5组70型暖气片109片卸下(价值人民币2616元)。次日12时许,黄X给其弟黄XX打电话谎称在唯美主邑鸣翠苑C08号楼其物业公司有几组废弃的暖气片,让黄XX帮忙卖掉。后黄XX联系收废品的刘XX与力工史XX和司机李XX驾驶银灰色松花江微型货车(牌照为黑EFX6**号)来到唯美主邑小区鸣翠苑C08号楼2单元,将上述109片暖气片以1730元价格卖给刘XX,黄X当晚在黄XX处将此款取回。案发后,赃物109片暖气片被起获并返还大庆万联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黄X到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暖气片照片,发破案经过,投案情况说明,丢失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刘X、黄XX、李XX、刘XX、史XX证言,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且犯罪数额不大,赃物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赃物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X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2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违法所得1730元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 振审 判 员 王丹平人民陪审员 刁永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洪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