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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琛与李庆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琛,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李琛。被执行人李庆。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安执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庆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庆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轿车一辆,已经双方自愿协商抵顶给申请人李琛,作为部分赔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庆名下的车牌号为冀THT3**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祝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