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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印宏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印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印宏,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故城,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济南市某单位处长,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邓德清,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印宏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2014年8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印宏及其辩护人邓德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印宏在担任济南市某单位副处长、调研员期间,于2007年至2013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现金、加油卡等财物,共计22.1万元。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张印宏被济南市纪委移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案发后,被告人张印宏亲属代为退缴赃款20.9万元。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印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某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某百八十六条、某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印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亦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人张印宏的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印宏在分管某单位以前收受杨某甲钱款的事实与张印宏的职权无关,属于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被告人张印宏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建议对被告人张印宏减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济南市某单位系机关法人,某处的工作职责是监督检查某单位、石油、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新、改、扩建项目点安全设施设计检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评估相关的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除驻鲁中央、省管企业之外的某单位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等。2004年12月,中共济南市某下发通知任命被告人张印宏为某处副处长,负责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安全生产。2009年5月,被告人张印宏被任命为某处调研员,负责济南市某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及监督审核“安全生产六大系统”的安装及验收。2013年8月,被告人张印宏被任命为某处处长,主持全面工作。被告人张印宏在担任济南市某处副处长、调研员期间,于2007年至2013年,利用职务便利,30次收受章丘市某矿长矿长林某等9家某单位企业矿长或负责人为谋求顺利办证及平时工作照顾所送现金、加油卡,共计22.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详见附表。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印宏跟随单位领导到市纪委工作人员指定的场所并跟随其至办案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0余万元的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一组:济南市某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济南市某单位出具的被告人张印宏的主体身份证明、济南市某单位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个人信息登记表、山东省某单位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及张印宏的职责说明,证实济南市某单位系机关法人,被告人张印宏于2004年12月任某处副处长,负责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安全生产,2009年5月至2013年8月,任某处调研员,负责济南市某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及监督审核“安全生产六大系统”的安装及验收。2013年8月,任某处处长,主持全面工作。2、情况说明两份,证实中济南市纪委在办案中发现张印宏涉嫌受贿问题。2013年10月21日,济南市纪委安排市某领导打电话通知张印宏到局办公室,市纪委工作人员自局办公室将张印宏带至济南市廉政教育中心办案点,对其采取“两规”措施,在此期间,张印宏如实供述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0余万元的事实。3、证人张某(济南市某副局长)的证言,证实其分管某一处,某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某发放,但市某安检一处的审核是其中的重要环节,换证时需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再由某一处的工作人员去现场审核,没有其他问题的由某一处工作人员层层上报副处长、处长直至局长,才能通过审核,最后上报省局发证。4、证人林某(章丘某矿长矿长)的证言,证实张印宏管着某单位,很多地方需要其照顾,某矿安全许可证到期需要验收后换发新证,验收是由市某某一处负责的,为了搞好关系并顺利换发新证,2011年中秋节送给张印宏送1万元,2012年春节前为表示感谢送给张印宏2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以同样的方式送给张印宏2万元的情况。书证:许可证用印审批表、同意颁发许可证汇总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延期审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证实2011年8月份林某矿上申请延期,2011年9月26日颁发新证的情况。5、证人张某甲(山东某公司负责人)证言,证实其主要业务是爆破土石方工程,需要由济南市某办理某单位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张某甲找张印宏帮忙,张印宏帮其联系了培训班拿到安全资格证书。因张印宏管着安全许可证的检查验收,对某公司影响大,为了和其搞好关系,给某提供方便,并表示感谢,另外也想让张印宏多给提供一些信息及介绍业务,于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中秋节四次到张印宏办公室送给其6万元现金和面值3000元加油卡一张。书证:农行交易明细及购买加油卡记录,许可证审批表、同意颁发许可证汇总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证实2012年2月份某公司申办某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3月5日颁发新证的情况。6、证人王某甲(章丘某矿矿长)证言,证实2011年开始接手某粘土矿,当时已停产重新开工需要市某办理基建施工许可证,由张印宏负责审批,王某甲想找张印宏疏通一下,为了搞好关系,在基建完事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在生产过程中顺利通过安全检查,其通过张某乙送给张印宏1万元。证人张某乙(章丘市某单位科长)证言,证实2011年5、6月份王某甲为了办理基建施工许可证,通过张某乙送给张印宏1万元的情况。书证:许可证用印审批表、西矿区基建期延续申请证实2012年10月份王某甲矿申请基建延期的情况。7、证人陈某某(某矿业矿长)证言,证实2011年某矿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需更换新证,6、7月份张印宏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需整改,陈某某通过张某乙给张印宏送了1万元,后来某矿业也没有整改就换发了新证。2012年春节前,为表示感谢,并在以后给予关照,在张印宏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卡。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5、6月份陈某某为了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张某乙送给张印宏1万元的情况。8、证人赵某某(某粘土矿矿长)证言,证实2012年省里要求某单位安装“六大系统”,赵某某粘土矿按照规定需要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也就是救生舱,需要一百多万元,其找到张某乙表示不想安装,张某乙说不安装通不过市局检查就要停产。为了不建救生舱,2012年年底赵某某通过张某乙分两次给张印宏送1万元,后来通过张某乙了解到张印宏想办法帮自己修改报告,只不过还没有办完就停产了。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因赵某某的矿不想建救生舱,赵某某通过张某乙分两次给张印宏1万元。9、证人张某丙(章丘某土矿矿长)证言,证实张印宏负责整个章丘某单位安全检查,2012年6月份月宫第二高岭土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张印宏管着换发许可证,为了顺利换证,通过娄某某给张印宏送1万元。证人李某甲(某土矿技术矿长)证言,证实2012年6月因其矿上的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换发新证,换证由市某安检一处负责,张印宏是一处管业务的副处长。为了顺利换证,其通过娄某某送给张印宏1万元。证人娄某某(某土矿驻矿都察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李某甲为了让张印宏在换发生产许可证时予以照顾,通过娄某某送给张印宏的现金,是装在一个信封里,具体有多少钱不清楚。10、证人杨某甲(章丘埠村大冶粘土矿负责人)证言,证实杨某甲于2006年经营大冶矿开始与张印宏熟识。张印宏负责某单位的安全检查、换发许可证及检查验收。为了争取张印宏在检查验收中给予照顾及2012年换发安全许可证时顺利通过,自2007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每年的中秋节、春节前,杨某甲都给张印宏送钱,每次2000至5000元不等,一共十一次共计4万元。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杨某甲的安全生产证快到期了,想让张某乙帮忙给张印宏表示一下,张某乙让他自己去,当时问换证需要表示多少,其告诉杨某甲需要送1万元,不清楚后来送没送的情况。11、证人李某乙(章丘某矿矿长)证言,证实张印宏分管章丘某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里和市里每年都会在章丘开几次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会议期间也会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张印宏有时在会上讲话。2011年年底其安全许可证快到期,因李某乙与张印宏不熟悉,为了能顺利换发新证,通过张某乙给张印宏1万元。为了和张印宏搞好关系,将来给予更多照顾,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分三次送给张印宏3万元。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1年某矿许可证到期换发新证,张印宏曾带队进行检查验收。另外2012年春节、中秋节以及2013年春节前,自己曾陪着矿长李某乙到济南走访过张印宏,每次都是送给张印宏一个信封,感觉里面是现金,但有多少钱不知道。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李某乙的某粘土矿除了出粘土还开采页岩,开采页岩的手续不正规。2011年年底其生产许可证到期需换证,李某乙让帮忙找张印宏,验收时给予照顾尽快换证,并通过张某乙转交给1万元张印宏。12、证人杨某乙(某粘土矿和某粘土矿负责人)证言,证实张印宏是市某负责矿产安全及监管的,逢年过节的时候都给张印宏送银座卡,面值都是1000元的。2013年春节送了2000元现金。2012年某粘土矿生产许可证快到期时,为了顺利换证,杨某乙借口张印宏的孩子上大学送给其1万元,后来新证顺利换发。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杨某乙的安全生产证快到期了,想让张某乙帮忙给张印宏表示一下,张某乙让他自己去表示,当时问换证需要表示多少,其告诉他需要送1万元,不清楚后来送没送的情况。13、证人王某乙(系张印宏妻子)证言,证实家里的大额支出都是张印宏承担的,女儿张某丁上大学的费用、走亲访友的费用、房屋装修费用、家里车辆费用、2013年9月份张印宏还给自己了28万元存到了其姐姐王某丙的名下,上面的这些钱都不是从家里的正常收入里面支出的。书证:存款记录、赃款赃物交接单,证明赃款的去向及被告人张印宏退赃20.9万元的情况。14、被告人张印宏的供述及其亲笔书写的悔过书,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基本相吻合。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印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印宏接到通知后,主动跟随单位领导到纪检部门指定的地点,并主动交代了受贿的事实,且其在庭审中对受贿事实亦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印宏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印宏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20.9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印宏的辩护人关于其系自首,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印宏在没分管某单位时收受杨某甲1.2万元与其职务没有关联性,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监督检查某单位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安全评估及某单位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是济南市某处的重要职责,被告人张印宏在此期间系济南市某某一处的副处长,尽管其当时没有具体分管某单位行业的安全生产,但是其亦参与某一处的安全检查、验收等其他事务工作,杨某甲作为某单位承包人,送给被告人张印宏现金,就是为了争取张印宏的在安全检查、换发许可证及检查验收时给予照顾,故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某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某百八十六条、某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印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二、赃款二十万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永革人民陪审员  马俊华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