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君作与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君作,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宁行初字第189号原告沈君作。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本市北京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慧,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金燕、薛维景。原告沈君作诉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沈君作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君作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君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君作负担。审 判 长 刘苏文审 判 员 洪 彦人民陪审员 乔金陵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和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