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梁国球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国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2703号罪犯梁国球。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3)怀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国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640.8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梁国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640.8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9日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和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梁国球自2012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一季度至2014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五次获奖分共13.5分。考核截止2014年5月共获考核分125.9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梁国球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国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国球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