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后霞诉许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后霞,许庆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王后霞,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许庆忠,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后霞诉被告许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庆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后霞诉称:被告许庆忠于2012年8月18日前多次找原告借钱周转,并保证随时归还本金,并承诺如果不能及时归还,每月支付利息1800元。2012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写下借据。间隔一月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避而不见,至今分文未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许庆忠归还30000元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支付借款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许庆忠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8日,许庆忠向王后霞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800元,承诺随时归还本金,并出具相应借条一张交王后霞收执。此后,王后霞向许庆忠多次催要无果。庭审中,王后霞要求许庆忠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即年利息18.45%计付借款利息。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马钢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王后霞与许庆忠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许庆忠应按约归还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王后霞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许庆忠在王后霞催要借款后应及时归还,其拖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后霞与许庆忠借款利息约定过高,王后霞现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15%的三倍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许庆忠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不当处分,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许庆忠本人承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庆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后霞借款30000元,并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45%支付借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许庆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人民陪审员 王发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