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行非审字��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王荣亮、吴丹丹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荣亮,吴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津法行非审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30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4580-2。法定代表人:李世超,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泽维,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荣亮,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吴丹丹,女,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荣亮、吴丹丹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生育委员会称:我委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13日违法生育一女孩,名王某某。我委遂于2014年5月5日作出江津人口计生征字(2014)2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决定对王荣亮、吴丹丹二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36064元,并于2014年5月7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王荣亮、吴丹丹。因王荣亮、吴丹丹未按时缴纳社会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我委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江津人口催通(2014)94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王荣亮、吴丹丹,但王荣亮、吴丹丹至今未履行义务。经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江津人口计生征字(2014)2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江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5月5日作出的江津人口计生征字(2014)2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利斌审 判 员 杨 嵘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