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彩云与被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黎红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彩云,黎红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韦彩云。被执行人黎红君。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韦彩云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黎红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凌云法院作出(2013)凌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9239.73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本院已把69239.73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2013)凌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源权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贵 骏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