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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赖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汝刑初字第003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X,男,1990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7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7月31日21时30分,被告人赖X酒后驾驶一辆洛拖牌四轮拖拉机,无车牌号码,从汝南县三里店乡任庄村到汝南县天中花园对面去浇地,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汝南县滨河大道洪庄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赖X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赖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赖X无违法犯罪前科。上述事实,被告人赖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赖X的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各一份,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一份,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X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驻公交决字(2014)第411727-2900101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公(交)行罚决字(2014)0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交警大队民警张顺国、梁伟出具的查获经过各一份,汝南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出具证明一份,照片一张,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左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