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02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2066号原告:胡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董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春妹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