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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2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2066号原告:胡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董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春妹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