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执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苑玉丽与唐国频、刘莉莉身体权纠纷案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玉丽,唐国频,刘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702号申请执行人:苑玉丽,女,1996年6月12日出生,住滁州市紫南社区山头居民组155号401室被执行人:唐国频,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45号2室;被执行人:刘莉莉,女,汉族,1983年10月9日,住址同上苑玉丽与唐国频、刘莉莉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唐国频、刘莉莉的银行存款69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