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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义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48王国春与沈斌、马洪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春,沈斌,马洪兵,徐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义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春,男,1972年3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沈斌,男,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马洪兵,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徐新军,男,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市盐都区。申请执行人王国春与被执行人沈斌、马洪兵、徐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义民初字第0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国春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沈斌、马洪兵、徐新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义民初字第04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国春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林云审 判 员  袁桂科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