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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许嗣欢与翚文锦、闭丽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嗣欢,翚文锦,闭丽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976号原告:许嗣欢,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翚文锦,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被告:闭丽梅,女,壮族,1975年6月4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杨亦武。委托代理人:陆永金、黄崇仙,该公司职员。原告许嗣欢诉被告翚文锦、闭丽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鸿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许嗣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陆永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翚文锦、闭丽梅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嗣欢诉称:2013年12月23日8时30分,翚文锦驾驶粤T/HS0**号轿车沿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由二中往埒西方向行驶,行驶至联丰路(二中)对开时,与从埒西往二中方向行驶江某某驾驶的粤T/345**号轻型货车(车主是许嗣欢)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同年12月25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翚文锦越线行驶、使用失效驾驶证,承担全部责任,江某某不承担责任。闭丽梅是粤T/HS0**号轿车的车主,明知翚文锦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而出借车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赔偿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损5045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翚文锦、闭丽梅无任何答辩意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辩称:被告翚文锦于事故时持有失效驾驶证,根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我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翚文锦和闭丽梅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8时30分,翚文锦驾驶粤T/HS0**号轿车沿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由二中往埒西方向行驶,行驶至联丰路(二中)对开时,与从埒西往二中方向行驶江某某驾驶的粤T/345**号轻型货车(车主是许嗣欢)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同年12月25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翚文锦越线行驶、使用失效驾驶证,承担全部责任,江某某不承担责任。后原告提起本诉。又查: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本案的损失为车损4110元,车损鉴定费405元,拯救费280元,保管清理费250元,共计5045元。再查:肇事车辆粤T/HS0**号轿车在机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车主为闭丽梅,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本案属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原告上述损失5045元,应由翚文锦赔偿。因翚文锦在驾驶上述车辆时使用的是失效的驾驶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主张强制保险免赔,本院予以支持。闭丽梅是粤T/HS0**号轿车的登记车主,对于车辆管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连带赔偿50%为宜。翚文锦、闭丽梅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翚文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嗣欢交通事故赔偿款5045元,闭丽梅对其中252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翚文锦、闭丽梅负担(此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翚文锦、闭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鸿锐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