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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广民初字第0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瑞善、邰艺萍等与王雷、纪月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善,邰艺萍,张林根,张燕霞,王雷,纪月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广民初字第0728号原告张瑞善。原告邰艺萍。原告张林根。原告张燕霞。委托代理人施国锋(受张瑞善、邰艺萍、张林根、张燕霞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洁(张瑞善、邰艺萍、张林根、张燕霞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被告纪月红,1983年11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善、邰艺萍、张林根、张燕霞诉被告王雷、纪月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善、邰艺萍、张林根、张燕霞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瑞善、邰艺萍、张林根、张燕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善、邰艺萍、张林根、张燕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瑞善、邰艺萍、张林根、张燕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荣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汤勇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