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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887号原告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女,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亮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罗合性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祁栋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