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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刑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谢立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刑执字第913号罪犯谢立国,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五年二月三日作出(2005)泰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立国有期徒刑十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5)鲁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月18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4年8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68.6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及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立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立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4年5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