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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周文超,唐道芳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超,唐道芳,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法行初字第00113号原告周文超,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唐道芳,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唐道芳,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933670-7。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昊,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住重庆文理学院。委托代理人谷存存,女,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住重庆文理学院。原告周文超、唐道芳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责令交出土地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文超、唐道芳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文超、唐道芳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超、唐道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文超、唐道芳负担。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鲁 勇人民陪审员  唐万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