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2014)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237号申请人武汉傲友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志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傲友软件有限公司,朱志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23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傲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3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栋*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刘汉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藏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朱志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申请人武汉傲友软件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43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傲友软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傲友软件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傲友软件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439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傲友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