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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邓衍锐与五河县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衍锐,五河县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1714号原告:邓衍锐,男,193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衍锐与被告五河县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衍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衍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邓衍锐负担。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莲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