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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资中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强、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驾驶川K233**号长江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从资中县资州大桥方向驶往资中县重龙镇南园方向,行到滨江路U形路段时,撞上前方陈某甲推着、邱某某坐着的轮椅车,造成陈某甲受伤、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邱某某系生前遭受车辆撞跌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在事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罗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邱某某家属及陈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人樊某某、陈某乙、陈某、张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认定书、病人出院证明书、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尸体解剖告知书、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尸体检验意见书、内江市天平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图片、勘验、检查、辩认笔录、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罗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雪莲人民陪审员  肖荣华人民陪审员  温 彬二〇一四年九月××日书 记 员  王瑷荻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