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许社刚与邱玉欣、李秋平、李德旺、王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社刚,邱玉欣,李秋平,李德旺,王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889号申请执行人许社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邱玉欣,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秋平,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德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萌,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许社刚与被执行人邱玉欣、李秋平、李德旺、王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社刚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向本院共缴纳4841.84元,其中本案案款4791.84元,执行费50元。现本院已将案款4791.8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许社刚对此予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