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余法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杰与兰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兰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余法民初字第877号原告王杰,男,生于1982年10月22日,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塘西村于家塘13号。委托代理人王定科,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兰旭,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31日,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白泥镇文峰路50号附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兰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杰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王杰承担。审判员 李虹杉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