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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余法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杰与兰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兰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余法民初字第877号原告王杰,男,生于1982年10月22日,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塘西村于家塘13号。委托代理人王定科,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兰旭,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31日,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白泥镇文峰路50号附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兰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杰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王杰承担。审判员  李虹杉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