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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行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杭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上行审字第26号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林国平。委托代理人傅宇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杭春。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3月23日作出上城法罚字(2014)第1100328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王杭春在上城区察院前农贸市场294号摊位的经营水果过程中,超出摊位门窗外墙,在摊位北侧道路上从事水果的经营活动。至2014年2月20日15时20分,被申请人超出门窗外墙的经营物品有:37个脸盆草莓、2个塑料筐火龙果、8个纸箱提子、3个塑料筐苹果、3个泡沫箱桔子、4个纸箱猕猴桃等。占用道路的面积为:长5米、宽4米,计20平方米。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鉴于被申请人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占用道路面积20平方米,本年度首次发现,遂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之要求,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1000元整。该决定书于2014年3月24日送达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催告后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上城法罚字(2014)第1100328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上城法罚字(2014)第1100328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