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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清海与重庆市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海,重庆市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873号原告黄清海,男,汉族,1957年9月22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00112000097112),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1876-1号。法定代表人王敏。原告黄清海诉被告重庆市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黄清海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祥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清海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