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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288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鲁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依法判决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同意离婚,我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我们还有欠我娘家4万多元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2002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生一女王某甲,后因家庭琐事,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庭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维护每个家庭的和睦,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感情基础很好,且共同育有一女。虽然针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同意,但是离婚不单单是原、被告两个人的事情,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原、被告的婚生女现在仅十周岁,是最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有爸爸、妈妈的关爱的年纪。而原告此时提出离婚,并以孩子为女孩自己不方便照顾为由要求被告抚养孩子;而被告虽表示自己现在没有工作,身体条件不好,没有住房,亦无法抚养孩子,要求原告抚养孩子。经法庭再三调解,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坚持由对方抚养孩子的意见,鉴于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婚生女,且从原、被告各自的实际生活状况及经济条件看,如判决原、被告离婚,任何一方抚养孩子均不利于孩子成长,无辜的孩子可能面临同时失去双亲、无依无靠的危险。故原告现在提出离婚,对其自己、对孩子而言均不是一个恰当的时机。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告可以放弃离婚的想法,多多包容被告,希望被告多与原告交流、沟通,尽快还清债务,双方在生活中互帮互助、互信互谅,双方是有可能和好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一款、第五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梓竹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