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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吕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吕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00.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 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