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吕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吕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00.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 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