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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陈俭英、陈玲、兰州颢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颢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俭英,陈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043号原告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田狮雄,男,汉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原告深圳市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媛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伟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颢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俭英。被告陈俭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被告陈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街××。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杨玲书记员  齐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