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树刚、刘灿梅、赵敏、张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树刚,刘灿梅,赵敏,张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209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963027-8,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被告王树刚。被告刘灿梅。被告赵敏。被告张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树刚、刘灿梅、赵敏、张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树刚、刘灿梅、赵敏、张树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树刚、刘灿梅、赵敏、张树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新泰市青龙路中段北侧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09)第0024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