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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梅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云亚五金锻造厂与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云亚五金锻造厂,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梅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云亚五金锻造厂,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李村。投资人林云亚。被执行人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珍南村。投资人糜晓强。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云亚五金锻造厂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梅商初字第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支付常熟市云亚五金锻造厂人民币307081.1元,于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5000元,于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5000元,自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人民币14000元,直至付清。二、若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任一期逾期履行,常熟市云亚五金锻造厂可按人民币307081.1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3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5023元由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负担(常熟市云亚五金锻造厂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于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如下:一、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支付常熟市云亚五金锻造厂64000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履行(已履行)。二、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自2014年9月份至2015年3月份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常熟市云亚五金锻造厂24000元,余款2015年4月底前支付完毕。三、若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上述还款计划未按期正常履行,申请人有权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因和解协议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为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梅商初字第007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