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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31号原告王某甲,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王某乙,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熊昌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