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31号原告王某甲,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王某乙,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熊昌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