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20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琳与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琳,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0583号原告赵琳,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阎玉,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776号底层、77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杨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莉,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志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琳诉被告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的注册地在上海虹口区,因此申请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刘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