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执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思岳与刘成良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035-1号申请人张思岳,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成良,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怀民初字第56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成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思岳租赁费人民币六万三千元。但被执行人刘成良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成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万三千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成良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六百八十八元、申请执行费八百四十五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成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成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洪日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万纯 来自: